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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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税函〔2008〕277号)各


(国税函〔200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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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期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土地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几种: 1、招标方式; 2、拍卖方式; 3、协议出让; 4、挂牌出让。
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吗?土地使用权失效后,如何继续持有该土地的土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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