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2、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3、耕地特殊保护原则。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4、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5、土地有偿使用原则。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6、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7、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8、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
1、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
2、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
3、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
4、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
5、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
6、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
7、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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