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更新时间:2019-05-2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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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 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 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 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 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 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 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 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 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阮交款额占应交款颜的 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 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 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 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 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 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 证书。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 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 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 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 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 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 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 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 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 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 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 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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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怎么规定
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标准如下: 1.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 一般建设用地: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 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2. 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没有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的净地处置是,出让意味着政府出让的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与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法律依据:《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第六条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是什么
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需交费用,一般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 <br/> 法律依据:<br/>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br/>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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