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5-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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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
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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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了,没发证咋办?
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下是去掉法条引用及内容后的保留内容:
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咨询具体情况。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