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上的“四固定时期”是指19世纪50年代时期。其中所谓的“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属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
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另“四固定”也指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
“四固定”也指班轮运输的基本特征,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收土地具有合法性,征收方是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有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被征收一方不能拒绝和抵制土地行政部门的行为;
3、征收士地具有补偿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土地给原土地权利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为公平起见,土地征收后必须给原土地权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从集体转为国家。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其职能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紧急状态下对集体土地实施暂时的占用或使用,待事态处理完毕后将被征用的土地予以归还,并对土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和征用,均仅因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经过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
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的情况。所以,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以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不合理干预,不仅仅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四固定时期是19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化的产物,对于当时来说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但是在如今来说却已经是过期的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四固定时期是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