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6-0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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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page]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消。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有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清新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page]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语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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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个人住房贷款要缴多少费?
除了知道自己今后需要归还多少贷款本息外,个人在申办“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这三种贷款时,其实还需要当即缴纳以下费用,这些费用同样也需要列入自己的购房投资预算内。   评估费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规定:新建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不需支付评估费;一般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不需支付评估费。但对利用政策性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支付最低100元以上的评估费。   抵押登记费借款人在申办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需持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各市、县、区房屋土地管理权属部门)办理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部门将收取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一般在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保险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住房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担保,目前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一、财产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财产抵押加购房综合险;三、财产质押担保;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第三、四种担保方式不再需要购买保险;而第一、二种方式则必须购买保险。具体为:   采用第一种即“财产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住房作为抵押,同时提供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抵押房屋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房屋财产险。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是愿意为借款人担保且有代为偿还能力的单位。该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日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此种保险方式是均适用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   采用第二种即“财产抵押加购房综合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购买保险公司的购房综合险,包括房屋财产保险与人身险两部分。须按照两部分的费率计算所须交纳的保险费。此种保险方式仅是政策性公积金住房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当采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时,其保险费的计算目前分为两部分:(1)房屋财产保险费按商业性贷款方式,全程全额购买保险;(2)人身险部分,按公积金贷款方式缴纳保费。   律师费或公证费个人在申办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部门,对借款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借款人需按每单申请贷款额的4‰(最低100元)支付律师费或公证费;如申办政策性公积金贷款的,则不需支付律师费或公证费;但如申办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需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或公证费。   另需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特别是各银行为争贷款客户,常采取优惠措施降低房贷“门槛”,如减半或免收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一些保险公司为争房贷保险这块“肥肉”,在目前新宅意外损失极小的情况下,也适当降低房贷的投保额度,这将大大减少借款人的保费支出。所以借款人在实际申办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多跑几家银行、保险公司进行咨询,“货比三家”,最大限度地减少房贷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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