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下发《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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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4)168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4)430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市区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站: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4)168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4)430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市区结合、统一监管、分层实施、属地分管的两级三点管理模式。我总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对各区(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和工作质量的日常检查,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五年三月四日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有效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方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4)168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4)430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我总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对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滨江)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萧山区、余杭区,各质量安全监督机业务指导和检查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各区监督机构的基本要求和人员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的法律地位、基本结构和权利责任要求。

  1.有一定数量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上岗资格的监督人员必须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水电安装监督员不能少于土建人员的15%、安全监督员不能少于土建人员的20%;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监督人员必须具备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才能实施行政执法;

  5.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各区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生命安全;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查抽查相结合,对建设单位竣工组织的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

  1.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04)16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4)43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标准》,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3.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抽查、巡查;

  4.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

  5.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委托责任做好有关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配合取证、笔录、资料查封、拍照等工作。

  三、监督检测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的运用除了依托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还要依靠质量安全检验、监督检测技术的支持。质量检测它的责任是按照公认的技术规则进行表观的、物理的、化学的或试验的检测,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质量特性的量化数据。

  1. 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掌握质量检验技术标准,熟悉监督检测方法,正确、合理使用和维护检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检测;

  2.检测设备要求按照计量规定作好定期的标定工作;

  3.每个房屋建筑工程(1000M2以上)的主体结构不能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测(萧山、余杭根据监督工作量自行确定);

  4.对检测部位的构件数据显示异常的,应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施工方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作进一步检测。

  四、安全检测监督备案

  安全检测是确保施工设备和设施状况的完好性和安全性,按照统一的安全技术检验其性能可靠,防护有效,满足安全使用需要。

  1.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送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2.施工起重机(塔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检测验收,验收资料送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及时、准确地掌握完整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是搞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每个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个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都应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的内容,主要指建设工程重要活动的各个阶段所产生的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反映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行的各种信息。

  1.必须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的分类文档管理和各类台帐;

  2.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记录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到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准确性;

  3.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和结论;

  4.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监督简报(动态)和监督月报(表3);

  5.各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规模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月报、简报可采用网上传递、传真形式,并尽快作好与总站网络连接准备,借以实现数据共享和快速传递功能。

  六、投诉处理

  信访工作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1.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各监督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信访处理原则,谁监督,谁负责。

  2.要提高办理质量,做到不推诿、不拒绝,限时办理、限时反馈,对反映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承办效率,使反映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

  3.收到信访件后应当日落实监督员,监督员根据信访内容及时与投诉人、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投诉内容的详细情况是否与实物相符。根据投诉内容通知建设单位召集各方责任主体及投诉人到现场解决,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投诉处理的程序、方法、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为了降低重复信访件,信访处理件必须按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做到100%与投诉人沟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力争使投诉人满意,提高满意率。

  5.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监督员要耐心做好一些必要的技术性解释工作,取得投诉人的理解和谅解,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建立信访档案,每月报送建委信访中心及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季出一期简报反映信访投诉的主要问题以及信访处理情况。

  七、对各区站(开发区)工作质量日常检查

  总站依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2004)43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县(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每季度对各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少于一次工作质量的日常检查,对各县(市)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文件;

  2.实施“三位一体同步监督”,做到人员到岗、责任到位、提高监管能力;

  3.开展和配合有关各级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或专项治理;

  4.所承担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

  5.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查处;

  6.组织监督人员技术培训、业务学习情况;

  7.投诉处理、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政自律等情况;

  8.每季检查结合(表1)(表2)进行打分考核。

  9.总站将根据对各区站季度检查,对各县(市)半年度检查情况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市)建设局(管委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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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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