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22 1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八日关于调整金山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镇级行政区划调整中新建立的各镇和金山工业区区域类别:
B类:朱泾镇
C类:枫泾镇、亭林镇,金山工业区行使管理职能的原朱行镇区域
D类:吕巷镇
2、镇级行政区划调整中保留的漕泾镇、山阳镇、金山卫镇、张堰镇、廊下镇、石化街道和金山新城区的区域类别的划分仍按照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域类别范围内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按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房供应面积标准及多层安置房供应平均价格按金府办(2004)64号文件规定执行,小高层安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供应平均价格在同区域多层安置房供应平均价格基础上增加450元。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28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
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开发公司签的。我要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称对户合同,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3)搬迁期限;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4、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7、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签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到一年。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含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 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规 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 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拆迁 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当事人双 方就各项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为确定双 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许多学者认为签订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主要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说所谓协议, 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一种合议,是拆迁人与被拆 迁人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