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9-06-2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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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推动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取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

(四)经济效益一般,没有固定住房资金来源的企业,可以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要适当,能补多少就补多少。

(五)经济效益较差,无力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经营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

(六)坚持国家政策扶持,多渠道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通过集资、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同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企业可以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特殊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实施对象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不同形式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需要住房的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四、基本形式

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实事求是,方式多样。企业可依据不同的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形式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既可以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形式,也可以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公积金。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采取按月补贴或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职工,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

(二)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住房补贴是指把单位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向职工个人提供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应按职工个人计算发放,不按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的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确定。

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实行《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办法,对此不做统一规定,参照实行的单位,应遵循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2、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购建住房的实际价格,从企业补贴能力和职工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企业补贴比例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

3、住房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发放方式:

(1)一次性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是在职工买房时,根据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的情况,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2)按月发放方式。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是将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一定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在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补贴方式。

(3)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方式。一次性和按月发放相结合,是对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采取的一种住房补贴方式。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结清挂帐,对实行货币化分配后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存储或记帐。职工购买住房时,将已挂帐的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记帐或存储的住房补贴,划转售房单位。

住房补贴的发放,依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现住房情况、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立轮候制度。

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经济条件、资金来源、职工现实住房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上述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规定,也不要套用机关的补贴办法。总之,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比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的货币化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

企业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不做统一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机关的住房面积标准,也可以自行制定标准,经职代会讨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企业其他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可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职工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因素,由企业自行确定。

六、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主要是原有建房资金的转化、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公益金和税后利润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住房资金,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二)住房补贴资金不列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三)住房补贴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在职工购房时,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

(四)有条件的企业,对未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并不再购买住房的离退休职工,可直接发放现金。

七、基本要求

(一)要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深化房改的重点,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度,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安排,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经常检查落实,一定要努力筹措资金,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市房改办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职工的住房水平。大中型企业都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中型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备案。

(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各企业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要对所属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逐一核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三)要抓好政策衔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要注意和单位原来的住房制度相衔接,要积极稳妥,逐步推开,使新老分配制度平稳过渡。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证企业房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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