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点拆迁改造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2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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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居民点建设实际,现将我县实施农村居民点拆迁改造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拆迁改造农村居民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农村居民点房屋拆迁改造的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操作,做到拆迁改造工作既能够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又能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二、此次拆迁改造的农村居民点共涉及24个村,拆迁改造面积127.6541公顷(具体拆迁改造项目见附表)。

  三、切实加强拆迁补偿管理。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改造村村民在补偿选择等方面的意愿;凡具备拆迁改造条件的项目,涉及需安置被拆迁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四、建立拆迁改造工作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调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同时,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拆迁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督促拆迁人做好旧建筑物的拆除安全工作,拆迁人和拆除施工单位要建立拆迁安全责任制,严防事故发生。

  五、本次拆迁改造任务3年内完成。凡未经批准、未列入年度拆迁改造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拆迁改造。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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