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更新时间:2019-06-19 22: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电子文档、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管理本辖区的城市建设档案,并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范围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八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地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第十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二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辖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辖区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等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其他市辖区和市级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

  第十四条 报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工程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涉及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时,应当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市建设档案。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规则,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防止因设计施工损坏、损毁原有的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和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754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16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6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施工时间管理;成本管理;验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1998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集成管理;项目范围管理;施工时间管理;成本管理;验收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有: 1、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2、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间是多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目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根据《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什么?是包括了哪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
多个子女继承房产过户至一人
多个子女继承房产过户时,主要涉及的税费包括继承权公证费、房地产价值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登记费等。继承权公证费根据房产价值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契税一般按房产评估价
铁路两侧多少米内不能建设
铁路两侧不能建设的距离,根据铁路等级、设计速度等因素有所差异。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联系当地铁路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了解具体限制范围。选择处理方式时
刚来不小心把同事砸伤怎么赔偿
不小心砸伤同事,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赔偿和诉讼解决。如双方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可签订协议;若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买房转账备注什么具有法律效力
买房转账备注应明确具体,可选择写明购房款、房号等信息。 转账备注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关键证据,选择明确具体的备注方式有助于减少纠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备注中写
淮南修建房子可以怎样算赔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3
四川甘孜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临时住房,或自谋暂住而造成的不便
酉阳县24小时法律咨询需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1、可以选择网上咨询律师是免费的,到律所咨询一般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2、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