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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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
通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多数地区基本制止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而且涉及到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有的继续搞城乡土地分管,实行多头批地;有的越权批地或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有的以权谋私,非法占地,营造私房;有的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证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联合进行查处,以严肃法纪、政纪。
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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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具有公权性质;而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体现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私法性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