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9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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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范围凡不属于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九号令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所确定用地项目、用地条件范围及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继续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营、联建、入股承包的;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出租房屋、场地为由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5.企业改制后,没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6.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设定的综合市场、露天市场;
7.福利房或房改房改变原用途,并用于生产经营的;
8.城乡结合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用地;
9.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短期内不宜出让的;
10.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住宅楼,部分改为商业网点的;
1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12.以其他形式使用划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房照、土地使用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其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由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年租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征缴办法和标准
1.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盘锦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中土地纯收益折算后的标准执行。其中,工业场地用地按实际面积核定,每年每平方米2元;房屋等建筑设施按建筑面积核定(详见附表),平房按楼房一层的标准执行,房屋建筑的附属场地按实际面积核定,按工业用地的标准执行。
2.根据土地市场监测情况,征收标准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合同期未满进行调整的,按合同执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3.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年收取,临时占地或特殊情况可按季度收取。
4.以道路为土地等级界线,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低起步、定期调整的原则,一级地比照二级地的标准执行(其他级别地段可以此类推)。
三、相关事项及法律责任
1.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报批、会审、督查制,建立征收台帐,完善登记制度,并于每月30日汇总上报。
2.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改变用途而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地域,不作为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时确定土地用途的依据。
3.本通知所规定的征收标准和面积核定方法,不作为确定土地权属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核定土地面积的依据。
4.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须在期满30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续租手续。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被批准的,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改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和有关当事人。对已征收的租金,按所剩期限足额返还,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6.今后,凡临时使用土地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拒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7.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逃避缴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按非法占地处理。
8.各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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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行政诉讼??被告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amp;amp;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或者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的,不收保全费;
6、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关于审理期限:
(一)行政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二)以上案件均可依法延长审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土地征收是指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某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土地使用权也付出了代价,因此,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评估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部分。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对房屋与土地同时补偿,而不是分别补偿。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征收涉及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