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19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就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所有权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就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他人债务履行的担保设定抵押的,所有权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为抵押关系的第三人。
二、办理为他人担保的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定的抵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各方发生纠纷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条款,同时还应提交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对抵押人为他人担保的抵押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办理抵押登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房屋抵押条款未办理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然后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以房屋抵押为例: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