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7-17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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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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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分析: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包括两个必备要件,一是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是对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昼间55分贝, 夜间45分贝。在居民居住房屋处用仪器测得:昼间超过55分贝, 夜间超过45分贝就是扰民了。测量噪音污染的主管单位是当地环保局。
有噪音污染,请去当地环保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