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1-05-17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产房又称公产住房,一般市面上见到的个人购买的商品房都是私有住房,而公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等,因此个人不享有其所有有关产权、处分等的权利。更多关于南京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请继续阅读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南京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终止合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承租。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拆迁款非遗产受益人有条件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南京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二、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终止合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公产房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机关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纳入被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南京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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