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人民银行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精神,国家计委、建设部、田地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对各地上报的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进行了审核,并确定了1998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10548.86万平方米,1998年年度投资规模为805.8亿元,其中:地方及企业自有资金425.3亿元;银行贷款380.5亿元。
二、1998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贷款计划为指导性建议数,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审核、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是按各地上报的项目筛选审查确定的,各地在分解下达时原则上应按上报的项目进行落实。在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建设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和承贷银行同意后进行,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备案。
四、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资金条件,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评估、审查、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各商业银行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银行规定程序,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
五、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质量。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名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他用途。新增占用耕地的项目要做好耕地占补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要求,互相配合、协调工作,确保1998年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按计划实施。
七、为了跟踪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落实情况(安居工程1、2表)报国家计划、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