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11 17: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各类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城市规划审批程序。临街建筑必须采用方案竞选的办法,提高设计质量。认真清理整顿勘察设计队伍,对越级设计、出卖图签、图章、私招乱雇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方案一律取缔,图纸没收,并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新建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工程不出现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二、强化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要把质量与招标投标相挂钩,加大公开招标透明度,对国家、省市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而进行议标的,一律作废;应实行质量监督、监理的而不实行的,一律停止招投标。同时加强招投标跟踪管理,执法监察,检查管理项目法人行为是否规范,承包项目法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勒令停工整顿。

  三、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对工程质量与资质不符,内保体系不健全,质量无保证的外地设计、监理、施工队伍,坚决予以清退;对私招乱雇、随意挂靠、无管理能力的要坚决取缔;对工程中标的企业要使用自己队伍,一经发现转包和分包违纪现象,要勒令停业,并降低其资质等级;对两年内未创优良工程的企业,要限制承揽工程任务,不得升级;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该降级的要降级,该取消资质等级的,一定要取消,是外地企业的要清除出市,以确保建筑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业主无项目管理能力的,要强制推行工程监理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凡未取得监理资格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标;对哪些压级压价,越级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要严肃查处;对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及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工程监理质量。

  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以及工程结构和基础质量要重点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凡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严格控制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今年所有竣工工程都要建立《立销项目表》和《回访卡》,住宅工程要使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简称“两书”),凡没有“两书”的商品住宅,不得进入市场,房地产部门不予办理交易、产权等手续;凡是用户反映强烈、施工质量低劣的工程和商品住宅,要在新闻媒介上给予公开曝光,并吊销其施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资质。

  六、推行建筑材料认证和准用制度。所有进入施工工地的原材料、制品等均要经过试验检测部门认证,杜绝伪劣建筑材料混入施工现场,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要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制品、部品的准用证制度,凡不能满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制品、部品一律不得发放准用证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积极推行建筑材料有见证送检,确保检测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七、认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吸取重庆綦江虹桥坍塌事件的教训,今年上半年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近5年内涉及社会及安全的已建成使用的基础设施、在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质量缺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和补救,在不能确保安全使用之前,应强制停止使用和建设。

  八、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大于天,质量责任重如山”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二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三要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四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落实。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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