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0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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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

  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建房改〔1998〕212号)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重视住房公积金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市(县)认真填报,指定专人负责数据资料的汇总、整理、上报等具体工作。数据资料要求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次印发的统计报表包括:

  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资1表);

  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资2表);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统计表》(资3表);

  三、新统计报表按季上报,第4季度为年度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每季或每年结束后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有关数据资料统计后制表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四、新统计报表从2000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联系人:朱华

  联系电话:010-68394080(传真),6839375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郊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

  附件2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委员会组织填写,汇总后按季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省合计”包括辖区内所有市(县)。“城市”要求分列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3.本表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4.本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

  1.表中1、2栏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正在执行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与职工所在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列。

  2.表中3栏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3.表中4栏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其中不包括已封存的职工人数。

  4.表中5栏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数额。

  5.表中6栏指截至上期末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数额。

  6.表中7栏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总额后的数额。

  7.表中8栏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

  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8.表中9栏指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本期新增的归集数额。

  9.表中10栏指本期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10.表中11栏指每年6月30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利息数额。

  11.表中12栏指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始至报告期止的累计归集数额。平衡关系为:12=5+9+11.

  12.表中13栏指截至报告期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平衡关系为:13=12-6-10;13=7+9-10+11.

  《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1.表中1、6、14栏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平衡关系为:1=6+14.

  2.表中2、7、15栏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平衡关系为:2=7+15.

  3.表中3、8、16栏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平衡关系为:3=8+16.

  4.表中4、12、17栏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额。

  平衡关系为:(1)4=12+17;(2)4=1+2-3;(3)12=6+7-8;(4)17=14+15-16.

  5.表中5、13、18栏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平衡关系为:5=13+18.

  6.表中9栏指截至上期末累计发放贷款的户数。

  7.表中10栏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8.表中11款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平衡关系为:11=9+10.

  9.“其他贷款”是指对《条例》发布前已开工的经济适应住房建设项目和单位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数额。

  10.表中19栏指期末购买国债余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统计表》

  1.本表为年度报表,只在年度终了时上报。

  2.表中1栏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表中2栏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业务支出包括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4.表中3栏指按规定存入增值收益专户内的期末余额,即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平衡关系为:3=1-2.

  5.表中4栏指本年度末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总额。

  6.表中5栏指本年度末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7.表中6栏指本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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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没有到调整基数的时候怎么调整
积金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 (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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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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