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07 19: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2000年5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安置房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物价、房产、土地、规划、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权分离的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将补偿协议和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补偿协议和货币安置协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发给拆迁人。

  第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货币补偿安置款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按协议签定的数额和支付时间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七条 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拒绝领取货币安置费超过搬迁期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第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

  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是指住宅房屋、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以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用途为准。

  对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均有权委托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核定,确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九条 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四项因素构成。

  拆迁补偿基价含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以及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是对被拆迁人的基本补偿。

  区位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房屋所处具体位置的调节补偿;

  层次调节系数是对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调节补偿。

  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被拆迁房屋残值的补偿。

  拆迁补偿基价和区位调节系数,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定,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1、补偿被拆迁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

  2、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费总额可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上浮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

  (一)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为: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基价×区位调节系数×层次调节系数+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价)

  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系数标准为:

  一层:1.

  二层:0.8.

  三层:0.7.

  四层以上:0.6.

  地下室:0.4.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商场、商店、门市部及其它商业网点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营业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仓储库房、生产厂房等商业经营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迁安置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以外的通过货币形式按照市场价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105号令)即行废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我家房屋被拆迁,且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合同,拆迁单位给予我货
房屋拆迁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补偿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
你好,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就是给钱;产权置换可以是等价值的新建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是等面积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是前两者补偿方法的结合。建议可以找律师详谈。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说的情况想主张什么
您好:一般情况下,仅通过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不能随意查询到他人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是被告的话,两个人都要出庭
李怡婕律师
李怡婕律师
10分钟前
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可以详细说一下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