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一)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规定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1.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户籍冻结区域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收益分配与管理。
1.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向各级财政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5%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暂按每平方米1250元掌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时,应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款,方可出售。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2.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所得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缴纳的所得收益,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之前,售房者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已购公有住房所得收益专用票据”,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过户手续。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于党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属企业的,全额返还。
(四)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房屋所有权人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意见。
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买卖双方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协商议定成交价格,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如实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房地产交易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进行审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一)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房屋使用权的转让人应按成交额的 8.5% 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 0.25 %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1.有租赁纠纷的;
2.危险房屋;
3.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三)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四)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转受让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2.房屋所有权单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成员签署的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并盖章;
3.转受让双方持《登记审批表》、《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受让方是外地人员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系证明、房屋拆迁协议书(已拆迁的),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赴房屋现地勘察 、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签署准予转让意见,并收缴有关税费;
5.房屋产权单位凭《登记审批表》等,予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五)转让公有住房拆迁协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
(一)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5%征收契税。
(二)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税费:营业税:对个人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个人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地段位置的标定地价的 10%确定。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的转让,由卖方按该房座落地段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缴纳。
(三)房地产交换税费。房地产交换,按税法有关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放开房屋租赁市场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要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房屋租赁相关费用。
(二)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五、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六、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七、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预销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八、有关税费征收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 、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土地、金融等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九、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白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