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06 20: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依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与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8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三)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质初审;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接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埠来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均应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项目单位,均须经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到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申请确定资质等级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开发业绩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批准资质等级,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年度检查。并定期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应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基础设施开发,提高城市的规划设计质量,增加和丰富城市绿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协议、划拨前,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合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批准文件。

  未完成拆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限时制度的规定,按时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停缓建项目,可延长竣工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时限内仍未竣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回该项目建设权,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对闲置土地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与开发项目等级必须相对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季度末报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预)售,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对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或取消项目开发建设权、拍卖资产、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初审时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五)瞒报或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七)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

  (九)无故拖期回迁超过半年以上的;

  (十)住宅小区、组团按规定的竣工期限超期二年以上不能竣工的,交付使用后二年以上仍未达到综合验收标准的,交付使用后一年未完成配套建设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房屋总造价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项目建设权,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634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管辖
你好,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性质是什么?如果满足专属管辖的情形,你们双方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合同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如何办理 1、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材料,比如资质申请表、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具体表现在: 1、合同对当
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请问我
建议增加营业范围或者组建劳务公司
什么是社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直接向医保报销单位询问为妥,看是否在报销范围内
刑法中事实婚姻还认定为重婚吗
事实婚姻有重婚罪。只要有一方知道另一方是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成立重婚罪;自然人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人流不孕医院有责任吗
可以委托医疗过错鉴定
有没有免费的
法律分析:有,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因员工没有理解赔付方案给造成公司损失了700,员工工资1700但是员工给公司造成了700的损失没有签
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员工赔偿多少要看具体情况,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
保安全年无假期的那种,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没有三倍工资?
保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话也是有三倍工资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上班的话用人单位应该向员工支付三倍工资。保安人员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权利,因
我走在路上,被车撞了,车主肇事逃逸,人没什么大事,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肇事方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等待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后,依据责任认定划分的责任比例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