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更新时间:2019-06-30 03: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二、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合肥征地补偿新标准
补偿标准 1.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此外,征收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征收个人住宅时,还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新标准2024合肥最新公告
1. 拆迁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补偿标准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上述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搬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关于搬迁房屋的补偿,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以及针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在不确定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说的情况想主张什么
您好:一般情况下,仅通过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不能随意查询到他人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是被告的话,两个人都要出庭
李怡婕律师
李怡婕律师
10分钟前
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可以详细说一下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