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6-2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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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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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想提高员工福利,决定提高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请
一般为5%-12%,各个地区行业不一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