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

更新时间:2021-03-28 16: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登记办法》,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个法规,只有在遵守之后房产交易才能收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这点需要注意。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怎样理解《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怎样理解《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

  这是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撤销房屋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

  2、该事实已经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

  3、法律文件仅限于做出终局裁决的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有很多,例如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就发生法律效力。你如果想获得这样的文件,就必须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举报等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怎样理解《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 

  二、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购房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契约、商品房销售发票、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购房者是本幢房屋第一户申请产权登记的,则还需提交转让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购房者因故不能亲自申请产权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登记,代办人要提交购房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只要购房者按照规定,提交的书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产权监理处在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就会核准产权登记,并通知产权人领取房屋所有证。

  三、房屋所有权的类型有哪些

  对房屋所有权加以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便于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是对撤销房屋登记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如果是想要撤销登记的时候就需要遵守。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怎样理解《房屋登记办法》八十一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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