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0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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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
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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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专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包括:
1、主体不同。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等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承包商资质不够;
2、挂靠行为履禁不止;
3、转包泛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长春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