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31 00: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夫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申请表示例
<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新购商品住房,收房时发现住宅采光严重不足,可以申请退房吗
一、购买商品房哪些情形可以退房
1、出现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
现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和自住房,现在想把自住房卖掉重新购买一套商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具体区别: 产权是一样的
商品房可以拿到红本,
而经济适用房是只有绿本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
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拥有全部的这四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转让、出租或赠与,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限制和干涉,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购买人除税费外不需要交其他的费用。
经济适用房
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
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