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无合法“身份”

更新时间:2012-12-11 2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小产权房”不仅冲击房地产调控,而且有更多且深远的危害。不予登记意味着在法律上不承认产权,无产权则无合法“身份”,无法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就存在法律风险。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一纸禁令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小产权房”不可能获得法律承认。有关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发挥刹风止乱、稳定市场的重要功效,为清理整改工作提供基本思路和法律、政策界限。

  国家就转让、占用土地开发商品住宅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对“小产权房”及其用地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39号文都有相关规定。特别是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并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强调,严肃查处“小产权房”。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小产权房”没有真正的“产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用途管制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小产权房”首先冲击的是这一制度。从实际情况看,“小产权房”的建设类型有多种形式,村集体自建、村集体与开发商联建的比例较高,购买人群中投资者占比也比较高。这表明,很多“小产权房”带有明显的资本逐利性。这种变相流通,导致集体土地违法入市,使农村集体利益失衡,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小产权房”违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从确权登记层面设关卡,无疑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市场有需求,未必表明存在就合法。“小产权房”不仅冲击房地产调控,而且有更多且深远的危害。不予登记意味着在法律上不承认产权,无产权则无合法“身份”,无法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就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小产权房”因产权问题遭遇利益纠葛,买卖双方将丧失法律保障。尤其要摒弃“只要交钱、罚款就转正”的错误观点。对这一点,市场各方应有足够重视和清醒认识。那些抱有“转正”侥幸心理的“小产权房”交易,应当就此放弃。

  关于“小产权房”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利弊各有纷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从完善制度、严格执法等角度全面分析,尤其涉及集体土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等体制机制问题,目前尚难以达成共识。但显然,不能以未有法律法规规定评判现有行为是否合法,讨论这一问题决不能脱离现有法律框架体系。

  当然,“小产权房”问题事涉广泛,关系重大,理应积极、稳妥处理。相关地区应尽快摸清现状,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加大对“小产权房”市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相关改革力度,真正还集体土地一方清净,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确保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不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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