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侠律师,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所近几年来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主要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项目代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商品房销售纠纷等为主要发展方向,并办理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案件。
近一、二十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再加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拆迁规模越来越大。由于拆迁在法律层面没有依据,主要是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等,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致成为社会矛盾热点问题之一。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拆迁”二字的法条,补上了拆迁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规定的缺陷。《物权法》的这一条规定从法律层次确立了我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基本精神,更加强调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即两个维护、两个保障原则。两个维护就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两个保障就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其本质就是政府征收城市房屋。所以,《物权法》施行后,国务院即将出台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来替代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停止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
济南市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房屋拆迁法规制定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近年来,结合经济发展,济南市在房屋拆迁中实行最低居住保障政策,改善了居住困难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拆迁中的矛盾、争议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