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续签有时间要求,否则,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严重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的法律知识。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最晚不得迟于60日办理居住证积分续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