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车巡逻轧死宠物犬 物业公司被判赔五千元

更新时间:2019-12-0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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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家住青岛市浮山后某小区的市民朱某最近很郁闷:他养了半年多的一只“贵妇犬”让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小王给轧死了,本来小王同意赔偿1000元,但当他索要的时候,小王又反悔了,于是,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区物
本报讯 家住青岛市浮山后某小区的市民朱某最近很郁闷:他养了半年多的一只“贵妇犬”让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小王给轧死了,本来小王同意赔偿1000元,但当他索要的时候,小王又反悔了,于是,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原告朱某财产损失5004元。

  去年2月,朱某在宠物商店购买了一只“贵妇犬”,小狗聪明可爱,便给它取名叫“小不点”,同年8月18日,朱某在小区里遛狗,趁他与邻居聊天的工夫,“小不点”独自跑到了街道上,恰巧小王驾驶巡逻车经过,小王紧急刹车,但刹车失灵,将“小不点”当场轧死。朱某很生气,当场让小王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因巡逻车的刹车不好将朱某的宠物犬轧死,并同意赔偿朱某1000元,并于当月24日赔偿全部或一部分资金”。没想到,当朱某向小王索要赔偿的时候,小王竟然不认账了,他认为,朱某遛狗时没有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束犬链牵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所以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拒绝按约履行赔偿义务。朱某见此情形,便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宠物死亡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中,该物业公司辩称,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10条第5款的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佩带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而朱某既未对其宠物犬束狗链,也没有对狗进行牵领,因此宠物犬被轧死的责任应由朱某自己承担。而且宠物犬是员工小王驾车轧死的,朱某不应当向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员工在驾驶巡逻车巡逻过程中将朱某的宠物犬轧死,致其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而朱某在遛狗的过程中,未对狗束狗链牵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为宜。朱某购买宠物犬的各项花费共计6255元,按80%计算为5004元,物业公司应予赔偿。而朱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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