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从下午3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6时30分。
李女士称,该小区2004年11月交付使用,2006年年底物业管理方郑州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向业主停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汽车收停车费,2007年夏天,物业公司又把小区的一部分草坪改造成停车位,业主在此停车要收费,一个车位一个月40元。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3次锁大门,拒绝业主把车开进小区。
2007年9月,物业公司就停车位收费问题向居民征询意见。先收费后征询意见,这种做法不合适。李女士认为,就是征询业主意见也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来做。
李女士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经过业主委员会(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在公共区域设置收费停车位,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她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退还向她收取的400元车位费。
被告郑州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物业公司已经就设立停车位和收费问题征询过业主的意见,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因此,不存在违规的问题。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询业主的意见可以有多种方式,物业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此案意义非同小可,目前在郑州不少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占用公共用地设立收费停车位的问题。”河南财经学院的刘社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区内的绿地,都是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过的,未经批准,任何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其用途。(周广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