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业主败诉
“像我这样住在一楼的业主,平时根本用不到电梯,凭什么要交电梯使用费?”状告物业的唐先生家住一楼,自从2007年入住以来,一直按1.2元的标准交物业管理费,办住房交接手续的时候还交了4300多元的电梯物业管理维修费。他说,物业公司主动免收电梯使用费,这更加证明该笔费用本身就不合理。所以,物业公司应该退还以前多收的电梯使用费和维修费。“物业公司不给我一个合理的答案,我是不会交物业费的。”记者从崇安法院了解到,目前对于电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而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唐先生签字认可的《业主临时公约》均对电梯使用费予以认可,唐先生以物业公司多收电梯使用费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故判决唐先生全额交纳物业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低层交电梯费存争议
“我根本不使用电梯,还要全额缴纳电梯费,太亏了!”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部分市民,大部分人都表示,物业向不使用电梯的一楼业主收取电梯费“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一些低层业主也质疑电梯费。家住二楼的郭女士说:“我抬抬脚就上楼了,不用电梯也完全可以,可也得全额缴纳电梯使用费,真是不划算!”她建议:“电梯完全可以设置为三层以下不停,低层业主不使用电梯自然就不用交费。”
对此,也有市民持不同看法。市民汪先生说:“谁能保证一楼业主从来不使用电梯?有的高层电梯可以直达地下车库、地下室,一楼业主也有可能使用电梯。”
也有市民提出,如果一楼业主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交费,那么高层业主是否可以以“只使用电梯不使用楼梯”为由,从而拒绝公摊面积费用?
有业主认为“一刀切”的收费方式不合适。有人提出,不同楼层使用电梯时用电量也不相同,是否应该不同楼层收取不同的电梯使用费?有市民在采访时则建议,干脆按电梯使用次数收费得了,最公平合理。
业主可与物业协商解决
记者从市物管中心了解到,目前《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没有硬性规定,一楼业主的电梯使用费收取与否,通常都是由物业公司和一楼业主进行协商。考虑到一楼业主通常不作为电梯的受益人,目前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都不收取一楼业主的电梯使用费,当然电梯直达地下室的除外。
另外,电梯是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必须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摊。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买设有电梯设施的商品房,购房人除交纳维修资金外,还须交纳专项用于电梯更新的维修资金。锦程律师事务所的荆律师建议,买房人在合同中应与开发商写明电梯费用收取标准。另外,业主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交涉,减免一楼业主的电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