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指定车位丢了车 物业被判赔3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9-11-3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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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半岛都市报2月21日讯(记者黄英帅通讯员陈楠)业主按时交纳停车费用,可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面包车丢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为小区业主的车主责怪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拒绝承担责任。21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半岛都市报2月21日讯(记者 黄英帅 通讯员 陈楠) 业主按时交纳停车费用,可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面包车丢了,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为小区业主的车主责怪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拒绝承担责任。21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了这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均判决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车停小区内不见了
康某某是市北区镇江路某封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青岛某物业公司所服务。康某某一直将驾驶的“北斗星”白色面包车,按照物业公司的指定停放于小区停车场内,物业公司也派专人看守。此外,康某某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费用75元,物业公司也相应出具了票据,发票项目栏记载的是“看车费”。
2007年5月10日17时许,康某某将面包车停放在指定的小区停车场的车位上,第二天6时许,康某某来到停车位处取车,发现面包车不翼而飞了,康某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车一直没有找回来。
失主诉讼求赔偿
康某某认为,自己每月按时交纳“看车费”,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面包车在小区里丢失,因此物业公司应按照车辆评估价值赔偿损失,共计34266元。
“我们收取的是固定车位费,不能为他丢的车负责。”对此,物管公司感到很“委屈”。物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每月75元费用是固定车位费,而非看车费,物业公司未与康某某签订
保管合同,双方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车主康某某将物业
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物业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和物业公司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建立车辆保管关系。业主康某某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物业公司只针对小区的、在物业管辖区内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按月收取康某某的费用载明是看车费,法院认定,双方保管意思明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
此外,物业公司对其主张收取康某某的费用是固定车位费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按照
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
保管人有确保车辆不丢失并向寄存人康某某返还车辆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看管义务而导致车辆的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应按照车辆的折旧价格赔偿车款。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赔偿损失32870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物管赔偿损失仍存难度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有车一族,小区内停车引发了一些纠纷,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因没有统一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官表示,小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另行收取车辆看车费用,则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小区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按保管合同负违约赔偿责任;针对车主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当车辆丢失时,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管理义务的,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证明已经尽充分注意义务,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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