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农房重建纠纷的处理对策

更新时间:2019-12-01 06: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启动,大量的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接踵而至,这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也影响到四川安县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地震极重灾区的安县,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具有量大、面宽、分散、工程周期短、建设施工不规范、政策法律适

  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启动,大量的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接踵而至,这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也影响到四川安县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地震极重灾区的安县,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具有量大、面宽、分散、工程周期短、建设施工不规范、政策法律适用强等特点,由此产生的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诉讼标的增大,且案件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面对大量涉灾农房重建纠纷案件,安县法院确立了在灾后恢复重建这个大背景下,坚持从大局出发, 从政治上考虑,更多依靠综合的而不是法律的手段解决,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指导思想。在工作格局上,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处理涉灾纠纷综合机制,对纠纷的解决实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格局。对于一些敏感的、涉群体性的纠纷,坚持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先的原则,注重发挥行政调解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对矛盾纠纷进入法院诉讼以后,经过立案调解,全员全程全域调解,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果断下判,维护法律权威。总之,安县法院针对灾后农房重建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立了不同案件类型的司法应对策略,有效地化解了灾后农房重建中发生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灾后农房重建所引发的欠款类纠纷

  (一)房主拖欠工程款纠纷

  灾后重建以来,我院受理大量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而此类纠纷大多欠款金额不大,而房主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对此类案件,我院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邀请当地村组干部或懂建筑的专业人士到现场察看,若经现场察看,房屋只是一般性质量暇疵,不影响使用安全,只影响美观和局部使用的,则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化解矛盾。邀请村组干部和建筑专业人士给房主做解释工作,要求建筑方对质量暇疵可以通过维修或酌情降低工程款,促使双方达成处理协议,而不是采取房主一提房屋质量问题,就一律要求鉴定,增加诉讼成本,最后形成欠的工程款还没有鉴定费多的局面,以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现场察看,若认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则要求承建方对房屋质量无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能举出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我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已审结 件,其中调解17件,判决11件。

  (二)建筑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纠纷

  在农房重建过程中,出现承建方拖欠经销商材料款案件。这类纠纷,往往原告方人数众多且多为安县本地人,而被告为同一人,若不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我院确立了慎重审查、依法受理,快速保全和审理的司法应对策略。对欠款方为外地人或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给做好诉讼保全工作,依法对承建方挂靠公司、承建方在农户应领的承包款及承建方自有的资金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经销商的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安县本地的农户拖欠经销商材料款的案件,我院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本身的特点,给原、被告释明法律,讲清道理,通过对案件裁判的风险评估,阐明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引导当事人能够理性的面对和处理争议的矛盾,将双方的经济损失最小化,促使双方能够握手言和。目前,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共有17件,已依法对其中的16件案件进行了诉讼保全工作,另1件案件,已通过调解结案。

  (三)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

  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面对频繁发生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时,我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向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地了解施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时才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制度化的长效措施,有效的防范了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

  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我院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欠款方为安县本地人的,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一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建筑方尽快兑现农民工工资。对欠款方为外地人的,商请安县建委向其欠款方单位所在地的建委发出情况通报,以督促欠款方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今年,我院对安县辖区内仅有沈大刚、刘俊杰诉龙仕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现已全部调解结案,有效的保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与灾后农房重建相关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等质量类纠纷

  (一)建筑材料质量纠纷案件

  对建筑材料质量存在争议的,若材料还未使用到建筑工程上的,则应由经销商出具产品合格证,若经销商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的,商请工商部门进行一道进行处理,属于假冒伪劣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只对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对建筑材料已使用到建筑工程中的,由原告申请安县质量检测站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若经鉴定建筑材料确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返修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应由经销商承担或生产企业承担。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灾后重建房屋,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大部份是以家庭为单位修建,没有规划、设计,更没有正规设计施工图纸,只有国家提供的参考建房样图,加之施工单位多为个体工匠,施工中更无监理,因此,房屋完工后大多数业主未能通过验收就住进修建房屋,居住期间才发现房屋出现问题。业主起诉要求承建者赔偿损失。这类案件,难点在于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无法进行质量检测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委托中介部门鉴定费用又高,给审判带来举证障碍。对此,我院采取与援建省派驻的监理或工程师,与县建委、安办一起现场勘查,经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影响房居安全的,要求承建方进行加固维修。

  (三)建筑工程瑕疵纠纷案件[page]

  对重建农房出现的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现象,我院邀请专家现场勘查,认为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房屋瑕疵问题的,我院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承建方进行维修,承建方不愿维修的,可责成承建方对业主适当进行补偿,由业主自己维修,以促成承包方与业主达成协议。目前,我院审结8件案件中,全部已调解结案。

  三、灾后农房重建所引发的侵权类纠纷

  (一)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所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对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房主擅自在公路上堆建筑材料属违法行为,对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对于受害人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在审理中,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属于行政案件,故一般不追加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但在调过程中,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自愿给予受害人予以补偿的,可予以准许。

  (二)房屋施工过程中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若农户将其房屋承建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即施工人应对房屋施工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反之,若农户将其房屋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因农户存在选人上的过失,农户也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承揽合同层层转包的,各转包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承建房屋致人损害的,虽承揽合同上只有合伙人中一人签字的,但各合伙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农房水电安装中因触电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农房水电安装过程中因触电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其责任承担和赔偿依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可见,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对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提供安全设备,不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明知高压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且继续施工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若受害人对施工技术,设备及周边环境缺乏安全意识,不按规范操作,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一定的责任。

  四、农房重建所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

  (一)建筑材料堆放纠纷案件

  对农户因建房而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影响村民出行而引发的案件,我院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一方面邀请村、组干部加强监管,督促农户将材料堆放好,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户提高自律意识,同时,充分做好调解工作,让村民充分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这一特殊性,要求村民互谅、互让,和谐相处。目前,到我院咨询要求起诉的7起此类案件已全部通过大调解机制化解。

  (二)宅基地边界纠纷案件

  安县作为地震极重灾区,全县17万户房屋,就有14万户被损毁,需重建农房89008户,需加固农房45455户,在农房重建过程中,因农村宅基地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大量增多,而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若单靠法律、法规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对此,我院确立了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的原则:即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道路通行纠纷案件

  对此类案件,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多与乡、村、组等基层组织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促使该类纠纷得以化解。

  五、与灾后农房重建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离婚后农房重建补助款分割纠纷案件

  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一方主张分割农房重建补助款纠纷,因农房重建补助款系国家对受灾农民的救助,是用于帮助受灾群众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这一特定问题的,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该款不能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当该款用于修建房屋,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均有所有权,可依法分割房屋。

  2、离婚后农房拆迁补助款分割纠纷案件

  因地震时房屋已毁损,故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并未要求对该毁损房屋进行分割。在依法离婚后,因该毁损房屋所占之地被依法征用而引发要求分割农房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对此,我院经讨论认为农房拆迁补助款系国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的用以补偿安置的特定款项,一般包括原房屋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因原房补偿款系对原属于双方共有的毁损房屋的补偿,故对该款项双方均可主张分割,而对于购房补偿款,因系对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的补助,故若双方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可依法主张分割,反之,则归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总之,与灾后农房重建相关的纠纷案件数量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司法在应对灾后农房重建纠纷案件时,政策和法律依据不足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完善处理涉灾纠纷的工作机制,确保涉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灾后重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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