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路名的变化对合同无实质影响

更新时间:2019-12-02 02: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文:瞿先生问:我去年向上家购买了一套位于淮海西路的商品房,因为我是外地人,对房屋所在地段是十分看重的,我查看了上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确记载房屋的地理位置是在淮海西路。可等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这套房屋所在的路名已经改成安顺路了,所以新产证


    正文:
    瞿先生问:我去年向上家购买了一套位于淮海西路的商品房,因为我是外地人,对房屋所在地段是十分看重的,我查看了上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确记载房屋的地理位置是在淮海西路。可等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这套房屋所在的路名已经改成安顺路了,所以新产证上只能写为安顺路的路名。这下我觉得自己买的不是淮海路的房子了,向上家提出退房但被拒绝。我认为当初上家没有把路名变化的事实告诉我,误导了我,请问我能不能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上家是否构成违约应当取决于你们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设定了涉及路名变化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房屋所在的路名是房屋的一种地理标号,与房屋本身的自然状况、使用功能无关,对房屋使用人的实际居住和生活并无实质性影响。而路名的调整和变更是政府为建设规划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政府行为,不受房屋出卖人的意志影响和控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也没有规定房屋所有人在发生房屋路名变更后必须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此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上家出卖房屋时产证上确实记载的是淮海西路的路名,因此并不存在上家欺诈你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生路名变化,上家是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你提出退房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初房屋路名确实对你决定购房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上家承诺过户给你后的房屋必须是淮海西路的路名以及上家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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