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刘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2005年初,夫妻购买了江宁路某号房屋居住,产权登记人为吴某。2006年7月,两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刘女士携房屋产权证离开,之后起诉离婚。吴某以原产权证遗失为由,另行补办了一本产权证。2007年3月,刘女士撤回离婚诉讼,吴某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2008年8月下旬也撤回了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某通过中介与丰冠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以198万元转让该房屋,后者于2008年8月中旬取得了产权证。刘女士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在与房地产公司及吴某交涉未果情况下,擅自回到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
审理中,丰冠房地产公司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向他人租赁一处为期一年的房屋,供刘女士做迁出后的居住过渡房。
法院认为,刘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应向侵权人主张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其占用房屋导致新业主无法实现占有使用的权利已构成侵权,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