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妻子偷卖了,丈夫为何难追回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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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离婚仅带来共有基础的丧失,并不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然分割。夫妻离婚了,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共同共有。专家的观点也没有错,只是不符合本案案情。本案并非离婚的双方均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是一方要求确

  【作者按】:为了更好地保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三证’即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要轻易交给别人。一旦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偷卖、盗卖之后,争议还没解决时,要防止受让方又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人,房屋原所有权人要赶紧到房管部门进行更正登记或者疑义登记。此外,还可以向盗卖房产的人要求赔偿。

  【案例回放】

  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05双方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0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0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李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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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三骗走三百万,后妻子知道丈夫出轨后跟丈夫离婚,请问妻子和丈夫的房产是否应该用来拍卖还债?
您好,如果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原则上是不应当拍卖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既然已经离婚,建议尽早解决房产共有的问题,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们。
妻子至今才发现丈夫15年前把房屋擅自赠予丈夫的弟弟,请问现在还有希望追回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是最近才发现的,那建议您马上向法院起诉。
丈夫借钱给别人,妻子有权追回吗
夫妻双方结婚期间不论谁向他们借的钱,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属于虚假债务、非法之债。婚前谁借的钱,一般属于借钱人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除非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提示:非法之债以及虚假的债务是不用偿还的,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