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巧”收回放弃遗产离婚后前妻还能否分到房子?

更新时间:2019-11-2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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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女士和陈先生结婚5年来,一直感情不和。去年10月,孙女士公婆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一份遗嘱:房子由两个儿子平分。陈先生找孙女士商量,弟弟家境差,不如将房产全部让给弟弟继承。当时,孙女十的内心虽有不悦,但为了不在脆弱的夫妻关系上再添新伤,她勉强同意了陈先

    孙女士和陈先生结婚5年来,一直感情不和。去年10月,孙女士公婆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一份遗嘱:房子由两个儿子平分。陈先生找孙女士商量,弟弟家境差,不如将房产全部让给弟弟继承。当时,孙女十的内心虽有不悦,但为了不在脆弱的夫妻关系上再添新伤,她勉强同意了陈先生的意见。然而,两人的感情并没有随之好转。相反,矛盾愈加激烈,最后双方协议离婚

    孙女士称,离婚时,她提出分得陈先生继承的房产的一半,但丈夫却称“已经放弃了继承”,离了婚的孙女士因此没有得到“公婆”遗产。

    今年3月初,陈先生再婚。陈先生弟弟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父母房子的一半还给陈先生。孙女士听此消息,无比气恼。孙女士认为,前夫陈先生兄弟俩故意串通,让她丧失了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那么,“公婆”的遗产,孙女士还有份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不难看出,孙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前妻在离婚时分得自己继承的房产,“伪称放弃继承权”。离婚后,孙女士的前夫变相取得了应得的那一份房产,这是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其真实的法律关系还是继承行为。

    因此,陈先生放弃继承权是虚构的民事行为,它掩盖了自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事实。那么,孙女士有权分享前夫所得遗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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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两人没分,现在他前夫要放弃那一半财产,他前夫自己可以办理吗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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