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予房产 事后反悔拒绝过户

更新时间:2019-11-26 0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离婚时,协议书上写明男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离婚后,男方反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12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赠与女方商品房一套的条款。2005年10月9日,萧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

    离婚时,协议书上写明男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离婚后,男方反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12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方赠与女方商品房一套的条款。

      2005年10月9日,萧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协议离婚了,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约定“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女儿归乙方抚养,同时乙方和女儿无住房,因此甲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何女士和女儿就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可是令何女士想不到的是,没过多久,王先生说自己不愿把房子送给她了,并于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

      12月16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先生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将事先打印好的的离婚协议交由原告签名,由于当时正值婚姻登记机关临近下班,仓促之中,原告未详细看协议内容,即签上了名字。领取离婚证回家后,才发现在协议中有原告赠与被告房产的内容。目前,原告因经济状况恶化,又没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赠与约定,必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认为,原告因重大误解与被告签订的赠与条款无效,且赠与财产的产权至今尚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或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关于赠与被告房屋的条款。

      对此,何女士对原告诉称的双方协议离婚和约定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向被告赠与房屋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时没有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被告将不同意离婚。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被告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在争议房屋中生活,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也符合常理。况且离婚协议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赠与何女士,但在离婚后,王先生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现王先生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尽管何女士提出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属于政府行为的公证,原告不具有撤销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查明确实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职能,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
对于财产过户的问题,一般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要办理共同财产(房产、车位、车子、仓库等)过户的,需要去相应的财产管理局(房管局、车管局),凭借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资料申请变更。对方拒绝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
不需要过户,但要考虑房产权属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女方也是享有一半价值的。协议离婚中双方可以协商房产的权属和相应价值的补偿。 如果有幸能进一步为您提供帮助的话,请您带上详细的材料来我们律所,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这个多少钱多少钱多少钱,他他多少钱,还有他的。
你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你去看一下,去看。
威法律师
威法律师
2小时前
你好可以说明你的诉求来的啊
从积极还钱的角度,你可以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表明还款诚意。在与债权人达
小三写的欠条给你是否有效存疑,如果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