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3-06-07 1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找法小编通过这样一则案例来说明建筑工程款相关知识点。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一九九六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

  导读: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案例】

  找法小编通过这样一则案例来说明建筑工程款相关知识点。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称乙方)于一九九六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行验收。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十七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验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四十余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二十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被申请人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未按约定垫付工程款,且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

  【评析】

  本案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争议,而非单纯的拖欠工程款争议。[page]建筑工程纠纷问题的认定[/page]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的认定

  第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主张当时如甲方没答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会与甲方签订合同。

  根据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垫资施工”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同时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仲裁庭认为,垫资施工是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违背的,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确实建设资金短缺,也应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应要求甲方垫资施工。因此,乙方以此主张进行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在答辩中称: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程完工协议书,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大致确认。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

  根据上述事实,经仲裁庭评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乙方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即使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主张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方对所谓“质量问题”有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第三、关于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

  甲方在仲裁请求中要求裁决乙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付款时间仅约定了“开工时预付十万元,工程进度50%时付六万元,工程进度75%时再付三万元”,但对何时付清未作约定,同时,在工程完工后双方未进行决算。

  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裁庭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工程款的时间,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的,即仲裁庭作出裁决开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明确,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间内不支付,才应产生延期付款的责任。

  经仲裁庭评议,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实际,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page]工程款纠纷的类型[/page]

  工程款纠纷的类型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 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page]工程款纠纷风险的防范[/page]

  工程款纠纷风险的防范

  总的来讲,要防范工程款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 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 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 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 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 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 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3、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合同是承包方实现权利的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密、详细对承包人来讲十分关键。有的人常常认 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没有什么可以发挥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选 择的条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条款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以上是从防患于未然角度将怎样预防纠纷,接下来谈一谈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page]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page]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 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 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 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 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 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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