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19-11-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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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关键词:委托购房汇款恋爱分手不当得利返还损失南宁一女子吕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外籍男子W先生相恋,随后受W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某却把自己与W先生一同列为共有人。婚未成纠纷起,今天,广西南宁市青秀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关键词:委托购房汇款恋爱分手不当得利返还损失
    南宁一女子吕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外籍男子W先生相恋,随后受W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某却把自己与W先生一同列为共有人。婚未成纠纷起,今天,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向原告W先生返还人民币492577元。
    w先生与吕某某通过国际互联网认识,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W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147400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2004年12月7日,吕某某用该款以自己和W先生的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758100元。之后吕某某和W先生发生了矛盾,协商不下,W先生将吕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W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以上款项及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此案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
    原告向被告汇款共折合人民币921922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90元应予扣除。被告辩称汇款余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黄星航农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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