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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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要求,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就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职工住房档案全部通过验收的单位,在对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
各市级机关和全额
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要求,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就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职工住房档案全部通过验收的单位,在对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和住房未达标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完毕的前提下,按照在职无房职工和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提前发放下一类人员的住房补贴。
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规定渠道筹措,并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在职无房职工、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积极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为了指导各单位进一步完善老职工住房档案,顺利通过验收。对职工住房档案所应包含资料归纳如下: 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见附件1); 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住房变动情况复杂或另有情况需要说明的,要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变动情况说明; 3、《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4、职工家庭住房相关证明,如:
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证明等; 5、职工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含户主页、职工及其配偶户口页复印件; 6、职工本人去世的,需出具职工去世证明; 7、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职职工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职工有关情况证明》(见附件3); 8、职工《信用
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对于职工本人不申请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不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但需由本人填写《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
承诺》(见附件4),并放入住房档案内保存。 对于单位住房档案中已有附件1至附件4相关表格的,可仍使用单位原设计的表格。对于住房档案中没有上述表格的应抓紧进行补充完善。
四、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 附件: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
2.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
3.职工有关情况证明
4.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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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及法律调整
1.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退休后,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更多地是由民法、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
2. **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当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3. **退休人员再应聘**:由于退休人员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他们在再次应聘时,可以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双方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