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1-3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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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房屋的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行为都是房屋转让,都要履行房屋转让手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准备的材料有很多,程序要有好几步,可能咋一看有点繁杂,但是这些手续都是必须的。

导读:房屋的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行为都是房屋转让,都要履行房屋转让手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准备的材料有很多,程序要有好几步,可能咋一看有点繁杂,但是这些手续都是必须的。

  一、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土地登记(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3、房地产转让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影印件;

  4、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5、行政企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改变原批准用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开工许可证影印件(房地产转让除外),属分割转让的,需提交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规划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赠与书交换协议书,属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提交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拍卖委托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9、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确认书。

  二、房屋转让手续的步骤有哪些:

  1、签订合同。

  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2、过户申请。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3、价格申报。

  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4、过户申核。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5、缴纳税费。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变更登记。

  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三、不得进行房屋转让的情形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缸房地产权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转让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房屋转让过户的法律规定

房屋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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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由双方签字后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当事人需要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会给予回执单。在缴纳税费后,在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3.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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