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如何办理变更?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答:《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承

      答:《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 “ 共同居住人 ” 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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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产是否可以变更承租人
详询当地房管部门。
公有租赁房因厡承租人死亡如何办理续租
一般情况公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只要你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户籍在承租房内,你可以继续使用。
公产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现在将承租人变成3儿子会比较困难。建议3儿子与爷爷和其它兄妹商量,可以将承租人变成3儿子,由3儿子赡养爷爷。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如何变更承租人
1、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同住者可以成为承租人;2、原配偶昏迷,应为其指定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履行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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