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和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三)公告
(四)缴费
1、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五)内部审批流转
(六)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30.00元/卷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村民建住宅不收取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33、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属改建房屋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二)受理
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三)公告
(四)收费
1、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2、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五)内部审批流转
(六)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3、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40.00元/卷
注: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时间)。
34、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和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继承权公证书等);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受让方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转让方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page]
8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6.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1.36元/ m2
4、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3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5、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等);
6、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7、房屋测绘资料;
8、契税完税证明。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1、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2、取号,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和服务跟踪卡在29、30号窗口办理房屋面积测绘;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房屋转让手续费(鄂价房服[2002]77号)
⑴住宅6.00元/ m2
⑵非住宅11.00元/ m2
3、测绘费(鄂价房服[2007]77号)
⑴住宅1.36元/ m2
⑵非住宅2.40元/ m2
4、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⑴公产:40.00元/卷
⑵私产:30.00元/卷
注: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000年8月1日前颁证的存量房,上市交易时需重新测绘。(鄂价房服函[2006]31号)
3、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套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鄂价房服[2007]77号)
4、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计价格[2002]595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6、办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
一、办证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他项权利登记审批表;
3、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6、借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准备资料
在咨询台初步整理资料,领取服务跟踪卡;
(二)受理
1、取号,凭办证资料和服务跟踪卡在7-12号窗口受理业务,领取收件单;
2、凭收件单在13、14号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
3、凭收件单、缴费通知单和服务跟踪卡在15、16号窗口缴费;
(三)内部审批流转
(四)领证
取号,指定的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收件单在5、6号窗口领证。
三、缴纳费用
1、房屋登记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
⑴住宅
80.00元/件
⑵非住宅
550.00元/件
2、档案整理服务费 (荆价函[2007]6号)
40.00元/卷
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四、办证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