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并取得产证,登记为一人,房屋是否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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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一般视为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即使该产权登记在结婚之后,也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共同还贷只是偿还银行欠款而不是支付房款,还贷行为跟取得产权没有直接联系。本案判决还认为,共同还贷的行为不属于投资或经营,因此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一般视为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即使该产权登记在结婚之后,也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共同还贷只是偿还银行欠款而不是支付房款,还贷行为跟取得产权没有直接联系。本案判决还认为,共同还贷的行为不属于投资或经营,因此,房价增值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1月25日
离婚遭遇按揭购房该如何分割

本报记者 李芹 本报通讯员 王蕊 曾竞 朱乐
离婚后,为让前夫邹某腾退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胡某将邹某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于邹某将房屋腾空交付后七日内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购买了一处总价为43万元的房屋,同年10月入住。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2007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胡某只得另行租房居住。

胡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邹某腾房。邹某辩称,上述房屋有其出资,属于其和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改判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胡某婚前购买,虽房屋所有权证于婚后颁发,但购房合同系胡某婚前与开发商签订,首付款亦于婚前交纳。关于邹某称其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诉争房屋应属胡某婚前财产。关于邹某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财产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认为,因诉争房屋系胡某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夫妻还贷之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而非对房屋的投资,不能转化成为房屋的增值,亦不能由此推论房屋增值即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邹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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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首付并按揭购房,婚后双方一起还贷,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请问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需要根据很多因素确定,而你们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还贷获得的,但该房子的归属还需要根据是哪一方首付的,房子产权登记的是哪一方的名字来确定,但是对于你们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款的增值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
婚房是女方提前购买,女方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升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
你好!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如果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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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协商分期
您好,这个可以仲裁处理
高太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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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钟前
这种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都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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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钟前
可以报警处理的,虽然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是也是违法的,公安机关也会受理。
黄龙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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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分钟前
您好,请问你的账号为什么提不了现呢?你是不是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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