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己去世,权属证书亦已遗失,权属证书应补发给谁?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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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权属证书只是一个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并不发权属证书。如实行契据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并不发权属证书,实行托伦斯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发权属证书),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如果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

权属证书只是一个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并不发权属证书。如实行契据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并不发权属证书,实行托伦斯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发权属证书),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如果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去世,该项权利因权利主体的灭失而归于消灭。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以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该项房产的所有权,不进行权属登记亦已取得,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要件。此时,真正的权利人已经是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然而,虽然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这一规定是指该项物权变动已发生效力,但并不能替代物权公示(所以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以这种方式“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此时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被继承人,这:与实际的权利状态显然是不符的(但是登记机构未经合法原因,无法先行更改登记簿的这一记载),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不要再补发权属证书,而由当事人直接按继承或接受遗赠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把权属证书的作用放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无论是权利人还是登记机构,都难以很快地完全适应。所以,《房屋登记办法》仍然规定转移登记时权属证书作为必要的文件。

权属证书遗失,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这里的权利人一般是指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此时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已去世,无法提起申请。如机械地理解这一规定,该房屋权属证书就永远无法补发。《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权属证书只是一个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没有权属证书该项权利仍然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影响其效力。因此,如果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去世,因遗失而补发的权属证书应发给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也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补发;补发的权属证书也不必再发给任何人,只是作为转移登记的要件归入登记档案,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人可直接领取属于自己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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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3分钟前
你好具体是什么原因方便说一下吗
还有这种操作的吗那买的这种铁是一还有这种操作的吗那买的这种狗是黑黑家千还有这种操作的吗?那买的这种狗
手术花那你多少钱手术花了你多少钱呢?你有支付吗?在没有明确之前就让你把你手术做了?
这个行为疑似诈骗,建议先报警建议先报警处理,然后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把合同发过来可以把合同发过来看一下,审核清楚些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