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预告登记制度以后,是否还要办理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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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预告登记是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从表面上看有类似之处,但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同:1.依据的法律不同。预告登记是依据《物权法》,而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目的
“预告登记”是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请求权具有
物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和
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从表面上看有类似之处,但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同:
1.依据的法律不同。预告登记是依据《物权法》,而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是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目的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而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项管理手段,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登记备案的立法本意是让房产管理机关了解商品房的销售状况,便于房产管理机关督促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
工程建设。后来由于很多城市房产管理机关改为网上备案,使这种备案成为防止开发企业一房两卖的一种技术手段。
3.产生的效力不同。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4.当事人不同。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由开发商单方申请;预告登记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手段,应根据双方的约定,由双方自愿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已规定把“已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的必要文件,因此,必须要先经登记备案才能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和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将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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