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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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一、办理事项: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二、办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三、四条;《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济政发〔1996〕
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
一、办理事项:
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
二、办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 〕 34 号)第三、四条;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济政发〔 1996 〕 6 号)第八条。
三、申报材料:
( 1 )产权单位提出使用售房资金书面申请;
( 2 )根据不同的用途,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等附件。
四、办事程序:
( 1 )单位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售房资金申请;
( 2 )市房产管理局与财政局、建设银行联合审核,符合用款条件的,拨付售房资金;
( 3 )市房产管理局通知用款单位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单位提出使用售房资金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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